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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详细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办法》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门槛,从而更好地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含义

 

  《办法》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提出六个认定条件

 

  根据《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一是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跟销售收入挂钩,包括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至20000万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五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八大领域获国家重点支持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作为《办法》的附件也一并作了公布,详细列举了八大项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细化到每类技术项目,并且有具体要求描述。

 

  这八大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具体工作。

 

  企业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有偷骗税等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取消其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尽管该办法日前才出台,但实施时间确定为200811,这意味着根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今年11日起计算。此外,本次发布的《办法》未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将来在创业板上市时是否可享受优先或优惠政策的问题,此前证监会发布的创业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未就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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