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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和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工委)关于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建设师资培养计划,为了规范信用管理师师资的教学活动及其相关行为,提高师资队伍的业务水平,保障教师的权益,推进师资队伍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具体相关业务工作由信工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与执行。

第二条(分类)

  按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分为: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
  (二)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

第三条(执业)

  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信工委联合举办的不同级别的“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取得CETTIC合格证书的教学人员,信工委同时予以执业注册,并颁发相应级别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注册证书。注册的教师,可以以对应级别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执业教师/师资的身份从事培训信用管理师的授课和教学辅导工作,并享受信工委提供的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条(注册管理机构)

  信工委负责各级别信用管理师师资的登记注册和教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注 册

第五条(注册条件)
  在信工委注册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加中心和信工委联合举办的不同级别的“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成绩合格;
  (二)取得中心颁发的CETTIC合格证书的教学人员。

第六条(注册程序)

  凡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学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注册手续:
  (一)领取信用管理师《执业注册登记表格》;
  (二)将填写好的表格和所要求的附件报信工委;
  (三)信工委对表上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对同意注册的教师,在收到注册登记表起的30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注册的《执业证书》。

第七条(注册内容)

  (一)姓名
  (二)性别
  (三)民族
  (四)出生年月日
  (五)住址、邮编
  (六)公民身份证号码
  (七)工作单位
  (八)证书有效期限
  (九)联系方式
  (十)CETTIC证书号码
  (十一)个人简历相关资料
  (十二)知识更新接受在教育信息
  (十三)年度审验信息

第八条 注册、审验费用

  凡注册人员在注册和年审时,需交纳年审注册服务费200元人民币/人。

第三章 注册师资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凡获得注册证书的师资纳入中国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序列,根据信用管理师培训情况,由信工委适时安排授课,获取相应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条
  凡经注册的信用管理师师资,可获得信工委组织的继续教育、知识更新、教学辅导等专业服务,经本人同意亦可成为信工委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信用管理师师资根据其资力和教学经验及从事本行业工作的年限及工作成绩可申请晋级。具体晋级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凡经注册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担任由信工委或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承担授课工作时,获得相应的授课报酬。试培训期间,授课报酬暂定如下:
  (一)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授课费分为两档。一档为每小时/200元;二档为每小时/300元;其他交通、住宿标准另行规定。
  (二)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授课费分为两档。一档为每小时/300元;二档为每小时/500元;其他交通、住宿标准另行规定。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授课费分为两档。一档为每小时/500元;二档为每小时/800元;其他交通、住宿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注册师资的义务:
  (一)接受信工委的统一安排,完成所承担的授课任务;
  (二)自觉接受信工委的业务指导。积极参加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等活动;
  (三)根据工作需要,信工委有权在相应的媒体上和网站公布其资质等情况(个人隐私除外);
  (四)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按质、按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章 年度审验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注册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信工委颁发的“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注册证书;
  (二)接受继续教育证明;
  (三)工作业绩材料。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注册证书持有人因故未参加年审,可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至下一年度办理注册证书审验。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审验:
  (一)经教学实践证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在注册期内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注销注册未满3年的;
  (四)有失信行为被记录在案的;
  (五)连续二个年度未参加审验。
  凡决定不予注册的,信工委应在收到注册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注册事项变更
第十七条
  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内容发生变化时,需办理注册变更手续。</DIV>

第十八条
  (一)申请人注册事项发生变化两个月内,应向信工委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信工委对《注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审验情形的,准予注册变更。
  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六章 注销注册

第十九条(注销注册)
  信用管理师师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信工委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信用管理师师资管理规定及职业道德的;
  (四)在申请注册中,有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第二十条(注销注册程序)
  注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工委根据本人申报或培训组织单位的反映及社会投诉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二)信工委经核查无误,对确有符合应注销情形的予以注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停止执业)
  信用管理师师资被注销注册之日起,不得以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名义继续从事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学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考试)
  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考试工作按照信工委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
  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每年必须接受继续教育进行知识更新。凡未参加继续教育,未通过注册证书年度审验的教师,不得以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师名义从事信用管理师培训教学工作。信工委将在中国信用管理师网予以公布。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信工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证书失效)
  取得《信用管理师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三年内未申请注册,或虽申请但未获准注册的,信工委将不再接受持证人的注册申请。

第二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信用管理师职业实际情况制定,由信工委负责解释。</DIV>

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7年8月1日

信息来源:中国信用管理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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