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 页 > 政策法规 >

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和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短期融资券承销规程》和《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央企业如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间无法及时按季度披露财务报表的,应先依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按季度向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主要财务数据,完整的会计资料形成后,应及时披露完整会计信息。《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施行两年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中央企业应按照《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规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做好相关技术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

                                                          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承销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融资券承销业务,是指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企业发行融资券的行为。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融资券的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金融机构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 申请从事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

(二)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具有专门负责融资券承销业务的部门和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的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两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