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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建立起完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局面有望得到改观。随着公司债的整装待发,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就《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将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实行许可制管理。所谓“证券评级业务”,主要包括针对以下四类对象开展的资信评级服务: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上述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在我国以往的传统管理方式下,以债券为主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信用责任体系建设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境外成熟市场相比,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亦尚未对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建立执业监管体系。在以往的运作过程中,政府成为债券市场唯一的把关主体,且企业发行债券均由银行提供全额担保。而公司债的发展和无担保债券的发行,势必要求提高发债公司的偿债责任意识,为投资者提供风险鉴别条件,发挥中介机构识别风险、分散风险和化解风险的功能,这就使得大力发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成为迫切的现实需要。
《办法》规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等。
为保证证券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办法》规定了若干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情形,包括: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同一股东持有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均达到5%以上;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5%以上;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6个月内买卖受评级证券等。
《办法》还就评级机构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委员会制度、评级结果公布制度、跟踪评级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出了系列具体规定。
根据规定,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协会应当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应当建立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
(新华网 200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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