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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精神,建立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关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对成立5年内集成电路企业实际投资额(货币形式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支持。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对单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三条 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的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融资担保,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担保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四条 鼓励银行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担保融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的信贷创新融资支持,并实施快捷审批程序。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银行信贷创新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0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信贷创新融资,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类型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五条 支持银行与保险机构合作,充分发挥保险增信作用,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办法》(中科园发〔2014〕17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的20%至45%,给予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30万元(含)。

第六条 支持小额贷款机构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小额贷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9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小额贷款,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类型融资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30万元(含)。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1年(含)。

第七条 支持集成电路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对于符合《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4〕47号)规定,将自主创新产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相关融资业务,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40%的利息补贴支持。对于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的相关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八条 支持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创新发展。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的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新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获得的融资,按照票面利率,给予30%的社会筹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直接融资项目的补贴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九条 鼓励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境内外并购实现跨越式发展。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规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并购贷款,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40%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列入“瞪羚重点培育”名单的集成电路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给予45%的利息补贴支持。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同一笔贷款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企业并购类型及交易金额,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至70%的补贴支持。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

第十条 鼓励集成电路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对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27号)的集成电路企业进行的改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及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分别给予3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补贴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2〕48号)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20%的补贴支持。单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含),企业享受补贴时限不超过3年(含)。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新增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支持,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二条 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银行、担保等机构面向创业初期的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信贷融资支持。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13〕5号),对担保公司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而发生的代偿本金,保险公司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而发生的代偿本金,以及银行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贷款而发生的不良贷款本金,给予30%至50%的风险补偿支持。

第十三条 建立市场化风险补贴机制,支持银行、担保等机构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债务性融资支持。对银行、担保公司为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债务性融资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9号)的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的银行信贷创新产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并购贷款以及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银行或者担保机构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含)。

第十四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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